預售屋信託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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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聲明事項

委託人(即賣方)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託人﹚為就委託人將本開發案預收款項交付信託事宜,雙方簽訂信託契約書,擇要聲明如次:

  1. 除賣方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外,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賣方而非買方。
  2. 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自契約簽約日起至建物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止。
  3. 「不動產開發信託」/「預售屋價金信託」之目的僅確保本開發案興建資金之專款專用,並無「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之功能,仍應由賣方負最終履約責任。
  4. 「預收款項」之受益權金額會隨信託財產支付工程款、繳納各項稅費而逐漸減少。
  5. 買方就買賣契約之任何請求,應由賣方負最終履約責任,受託人不負擔買賣契約之賣方無法履行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
  6. 買方如發現下列情形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託人:
    (1) 賣方有違反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相關之規定。
    (2) 依查詢網頁所揭露買方所繳價金及預售屋交易之資訊,與買方得悉之實際資訊不符者。
    受託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部)
    聯絡電話:(02)2356-8111
    聯絡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二段16號2樓
  7. 如賣方有發生解散、破產、重整、廢止許可、撤銷登記、連續停業達三個月以上或歇業或有其他事由而無法續建,致客觀上無法依預售契約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時,賣方預售不動產所存入之剩餘信託資金(即預收款項),其受益權應自動歸屬於買方,受託人應依受益權人會議決議之信託財產分配方案,製作分配表,並將屬預收款項之信託財產分配予受益權人(即買方)。
  8. 本查詢網頁之內容,悉由賣方提供,僅供買方參考,買方對查詢內容如有垂詢,敬請逕洽賣方。